民事請求狀

由於事發突然,公司與長年委任專利大律師開會後,我們做出以下公開說明如下:

一.主張部分:

1.大膜頭對於技術價值與工藝品質的堅持主張決心貫徹

2.對於已約滿停業 (高雄三民)加盟商楊婷婷利用司法對本公司提出兩項要求,經本公司與律師確認於法無據,且一再藐視契約,本公司拒絕其無理要求,堅持為保護本公司

   技術資產與契約精神,加盟商楊婷婷最初簽約時其中具保護智慧財產7年時效保證本票,契約規定完全符合比例原則且合乎法律精神,決議依約辦理。

3.對於加盟商楊婷婷於民國105年2月15號向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遞狀請求我司要求歸還其質押本票之理由,張冠李戴,悖離事實,(以下會詳細解釋)

   本公司將依法提出反訴。

4.其另於書狀(見下圖)中佯稱本公司於民國100年間向智慧財產局申請之鍍膜技術發明專利(申請案號100144356),因為在契約履行中發現

   到最後未取得該專利,所以本公司涉嫌詐欺加盟金....云云,將於以下提出反證,並考慮對前加盟商楊婷婷提出毀損商譽,及意圖使人受刑事處理,毀損個人名譽等告訴。

 

二.說明:

關於高雄三民加盟店加盟由來:

1.當事人 楊婷婷與翁上涵兩位於102年5月間,自行至本公司台中逢甲店以消費者身分各持一隻手機消費要求全機鍍膜,本公司依照標準流程,製單,向客戶說明鍍膜後性能    並經兩位當事人確認無誤後施工,施工完畢於兩位領件時再次個別測試鍍膜後應有性能,拍照,交付鍍膜性能說明書(塗料來源與性能報告),請客戶簽收三聯消費單後完

   成 離去。(這部分已調出監視錄影存檔紀錄(有說話收音)

2.兩位當事人過幾天之後,在次來訪大膜頭台中逢甲店,表明兩位來自高雄,希望能加入大膜頭並想在高雄三民區設立加盟據點,並詢問如何加盟,需要多少預算,當場由我

 本人大略說明做鍍膜其實很辛苦,至於細節,我給他們一份公司製作相當完善說明的加盟(說明鍍膜與加盟權利義務)意向書,再請他們回去仔細閱讀與考慮清楚,尤其高

 雄市場本來就不大,且已有高雄苓雅加盟店設立服務,再三要兩位三思,當場兩位表示早已去過高雄苓雅店去參觀,覺得鍍膜很有未來,而且已經去網路上做了功課,了解

 大膜頭經營多年的堅持和我個人對鍍膜技術的熱情讓他們覺得很佩服,他們有決心加入並且不會讓我失望(他們網路爬文看過過去一些不良加盟商砸大膜頭招牌等等故事)

3.102年5月14日,經過多次電話往來溝通後,兩位仍決心要走鍍膜這行,於是在已經詳閱過契約書(依法審閱7日)後,安排好一切北上至大膜頭台中逢甲店簽約並開始當日

    授課。(至此為止,兩位之所以加入大膜頭,是經過:網路爬文分析過加盟前後價值與評價,參觀高雄苓雅店,當面來台中鍍膜消費體驗過程,經過說明鍍膜事業優劣,

    實際於簽約前法定7日 閱覽本公司加盟意向書,加盟暨鍍膜技術授權契約後決定加入簽約加盟),與100144356號技術專利是否存續而影響加盟前後實質利益,完全無關

    亦無影響。

擷取  

4.上圖來自楊婷婷發給我的電子郵件,上面清楚載明她加入大膜頭的理由,是看到了服務的未來,並不是因為我個人有沒有申請一件(100144356號)台灣發明專利

   (鍍膜技術)

申覆0035.上圖為本人多項專利其中之一,也就是楊婷婷所爭執的(10014435號)台灣發明專利申請案,重點:

1.這項專利是於100年12月2號向智慧財產局申請,當時根本沒有三民加盟店的存在,現有各加盟店,也不是使用這項申請中發明技術作為營利工具或方法!

   技術與服務來源是來自我撰寫的:大膜頭鍍膜 標準作業流程SOP

 

擷取  

大膜頭裝置專利證書  

特別注意 這是本公司鍍膜技術手冊 也是標準作業流程SOP 多達54頁

這本手冊技術SOP,會隨著時間大膜頭持續進步升級而召回各加盟店人員做技術提升教學(NSOP)

光是這手冊裡面提到的專利就有鍍膜箱體專利,噴塗技術有部分寫入到當時申請中的 100144356號技術範圍中

還有大家都知道的【刮傷修復技術,器材兩項專利】這又是在這本技術手冊之外與各加盟店共享的專利技術

還有後期各加盟店都有在販售的【鐵布衫金剛鑽石防護衣】這項商品(鋼化玻璃膜)同樣具有台灣結構專利與技術報告

 

 

 



 

2.特別注意,依法這項發明專利的法定揭露時間(不得及前向外界公告揭露專利內容)是102年6月16日。而高雄三民店在商議加盟期間或之前,根

   本無從得知

   這項專利的存在,契約中提及:【鍍膜技術製程專利100144356號,已申請專利】是可以和共識的夥伴分享,但自始至終,從三民加盟店102年

   5月13日加盟契約

   生效開始至103年5月12日加盟契約終止,【鍍膜技術製程專利100144356號,已申請專利與高雄三民加盟店在任何實質,營利,品牌,契

    約價值等等,全無直間接影響。

3.那我們來看看【鍍膜技術製程專利100144356號,已申請專利】這項發明專利究竟是甚麼技術?當事人楊婷婷在法院聲請書狀中強調:[..發現這項

   鍍膜技術並無特殊專利之處,當然,你們目前所應用的技術,對應目前所擁有的各類塗料施工,大膜頭鍍膜 標準作業流程SOP 教學操作的就是現

        況,加盟商定期都 會返回總部開會,有新塗料新技術上架,隨時會提升大家的本質學能。實際上,專利100144356號的沿革與去向,請看下去:

 

4.【鍍膜技術製程專利100144356號,已申請專利】是一項目前台灣表面處理業界仍列為相當高端的處理技術,施工環境嚴苛,必須在百萬及無塵環境

           中,使用高性能UV   HARDCOAT 有機奈米塗料,上下方必須以正壓環境,採DEEPING方式,將材料往復沉浸法入料後,再施以溫度60度以下加熱              環境,依膜厚不同給予不同COATING時間 最後,再將材料,送入高脈衝UV光固化機進行定型固化,成形後的鍍膜成品,具有高疏水+高疏油,且

           在7H~8H鉛筆荷重 1KG壓力往復測試刮傷性能下,膜層幾乎不受影   響,實際測試,就算用打火機邊角施以超過一般生活施力標準刮傷材料,目視            膜層可以輕易以一般棉布擦拭回復原貌!

        (請參考我們  實際測試性能),這是我們在101年1月份公布的實測影片

    

                                                            大膜頭精密科技 【研發技術】 UV HARDCOAT 硬 塗層 DEEPING創新技術

 

 

大膜頭精密科技 【研發技術】 UV HARDCOAT硬塗層結合 DEEPING 創新技術 測試手機PC背板上之疏油效果 

 

 

經過這兩則影片實際展示,畫面中已可明瞭說明:

A.這的確在業界,是一項新穎性的技術,當然這是100年申請的技術專利,如今已經105年了,這項鍍膜成果,除了技術之外當然就是環境

   與器材的更嚴格提升!台灣目前能有這項鍍膜能力的都是一級鍍膜大廠,採用機器手臂+無塵自動化鍍膜模組機台施工,而我設計發明的技術

   則是牽涉了"全新且適合個人施工的無塵+具備正壓抽送風設備的鍍膜箱體,還有客製化的UV HARDCOAT手持式高脈衝UV固化機,這些目前

  部分機台在我公司店面裡面有打樣機台,我也曾在加盟商定期會議中向大家報告過這項非常強勢且頂端的鍍膜方案(包含技術),至於當事人楊婷婷

  將鍍膜技術SOP與鍍膜技術製程 】【專利100144356號】【已申請專利】【專利在案,仿冒必究】等混為一談,甚至主張因為加盟契約內發現【專 利100144356號】沒有了,而定義大膜頭這個加盟體系對不起她,甚至把它的存在與否歸咎這是一種詐騙行為,我們繼續看文件..

 

5.【鍍膜技術製程專利100144356號,已申請專利】這句話的法律意義與適法性,與當事人楊婷婷指述認定的看法,就字面上來說:

 

A.我有申請專利,已申請專利,專利在案仿冒必究 這三種文字都是專利所有人(包含申請中)最常使用到的敬告用語!無非就是要敬告抄襲者,這是

      一項已申請在跑流程的專利商品(或技術)。通常在法律上,專利申請人可主張自己的智慧財產權利,當然包含正在申請中的專利在內!

     因此,【鍍膜技術製程專利100144356號,已申請專利】這項宣告,就文意與現實狀態來說,出現在我的技術或契約內,只要它是實在地,不是

     無中生有假申請號碼,都具有法律賦予給我個人的著作權保障!看文件:

 

 

申覆003  

B.專利公告文本上面已清楚標明這是一件台灣發明專利,發明專利因為有絕對獨佔性,所以必須從嚴審核,審查委員要從全世界專利資料庫中

         比對全世界相類似專利引證類似案件,確認沒有任何案件衝突,或有類似案件,但在小細節中需要專利著作權人做個解釋或是修正,是發明專

      利案中幾乎都會遇上的過程,而且台灣發明專利從申請到核准發證,7年是基本開銷!但以實際面來說7年的時間,當初發明的技術可能早已經進

      化到2.0~3.0~4.0甚至更完美的版本了!沒辦法,這就是現實。

C.鍍膜技術製程專利100144356號    這件發明專利申請案在103年7月2號,律師通知智財局發文希望我解釋一下他們從全世界專利資料庫中引證兩件

        同樣結果,但比對技術上操作細節部分,與我的技術領域有所不同,但有些步驟相似,意思就是要我多修正些步驟盡量多些分野,以後登陸專

         利成功,未來其他國家比對類似案件,我的發明比較不會容易比對出來又要作辯論!(看文件)

日期證明  

104年7月2號,律師通知智財局發文圖示1-2-3-4

申覆  

103年7月2號,律師通知智財局發文圖示2 通知要我準備申覆資料並繳費用(申覆要繳一筆不算少的金額)

申覆002  

103年7月2號,律師通知智財局發文圖示3  

D.我本人回信就智慧財產局引申中國兩件UV HARDCOAT相類似案件,提出說明!

這是一件不折不扣,目前台灣非常高端,只有少數大廠才有能力做出來的先進鍍膜技術(與製程)

重點是,跟現有大膜頭服務中現役的機台與技術完全沒有影響,當然在技術上一定會有某步驟產生類似動作但這是全新的技術!

因此,高雄三民加盟店從時間上,技術上,實質獲利上,法律角度上,與這件專利案並無任何因果關係影響!

 

 

 

申覆004申覆005  

 

103年7月2號,律師通知智財局發文圖示4  (智財局函文希望我申覆大陸兩件UV 製程引證不同之處)

 

 

E.先進鍍膜技術不是只有台灣,全世界尤其對岸的表面處理技術,日行千里,不要說7年.....!! 7個月人家就可以超越任何一個新技術或新機器設備!

        律師轉送智慧財產局發文要我針對專利資料庫中兩件對岸的UV HARDCOAT技術製程做一番申覆見解 (103年7月2號

契約書-15契約書-16  

 

6.大膜頭與楊婷婷之間在法律上有效的契約期日如上圖 ,清楚顯示從 102年5月13日至103年5月12日。

楊婷婷於前面書狀中提到,自契約期間他發現所謂鍍膜技術專利並沒有特別之處....云云。

A.不管你認為我的專利技術特不特別,妳可以研發比我更好的技術提升自己,或是像我大膜頭負責研發技術的人員提出妳的見解!

7.楊婷婷於前面書狀中提到,自契約期間他發現所謂鍍膜技術專利並沒有特別之處,又發現100144356號,前述的專利其實沒有拿到取得!

因為沒有取得這項跟他一點關係都扯不上的專利,所以她在已經和大膜頭解除加盟關係契約後一年多的現在,告大膜頭詐欺!

(沒有完成發明專利的原因) 我個人提出申覆後,因為還要繳一筆約10000元費用)才會送件(申覆書),因此我決定放棄申請這件發明專利!

這項發明專利最後於104年4月公告【初審駁】,這最終時間也比三民加盟店契約結束時間要晚很多!

我不知道這楊婷婷小姐拿一件風馬牛不相及又用不上的專利技術對已經解除合作加盟關係的大膜頭開刀,自稱大膜頭因為專利沒申請,卻提這件

技術專利讓我加盟!??所以我感覺被詐欺了!!

 

我倒是覺得大膜頭處處給楊小姐方便,在當年加盟契約即將結束後,楊某想繼續做下去,卻無法依照契約繳付契約授權費用

所以我讓她免於經濟壓力之苦,第二個年度整年,我們大膜頭,沒有收取她任何品牌權利金,技術授權金,讓她掛著我的品牌

免費使用!繼續做鍍膜,繼續貼鐵布衫!

 

證據1

現在我所看到的是她向法院提告,告的是因為她與大膜頭契約結束,但當初大家規定好,契約寫好必須質押保證本票給大膜頭滿七年保證

未來不侵權大膜頭的技術,器材等等智慧財產部分,她不想遵守,她就是要拿回本票,現在就要拿,而且找律師,找任何可以有機會告成罪的

理由,以無關其利益的專利,威脅大膜頭還本票,還要賠償她當初的加盟金30萬!! 

 

 

 

故事尚未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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